做好监测质控
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监测方案的描述
• 监测点位的描述
– 所有监测点位均应在监测方案中通过语言描述、图形示意等形式明确体现。描述内容包括监测点位的平面位置及污染物的排放去向、监测点位在排放断面上的位置分布等。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还需要明确其对应的污染源及处理设施。
• 监测指标的描述
– 监测方案中,所有监测指标采用表格、语言描述等形式明确体现。监测指标应与监测点位相对应,监测指标内容包括每个监测点位应监测的指标名称、排放限值、排放限值的来源(如标准名称、编号)等。
–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中的污染物,如排污单位确认未排放,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注明。
• 监测频次的描述
– 监测频次应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相对应。在监测方案中,每个监测点位的每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都应详细注明。
• 采样方法的描述
– 在监测方案中,对每种监测指标都应注明其选用的采样方法。
– 废水采集混合样品的,应注明混合样采样个数。
– 废气非连续采样的,应注明每次采集的样品个数。
– 废气颗粒物采样,应注明每个监测点位设置的采样孔和采样点个数。
• 监测分析方法的描述
– 在监测方案中,对每种监测指标都应注明其选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名称、来源依据、检出限等内容。
监测方案的变更
• 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变更监测方案:
– (1)执行的排放标准或限值发生变化;
– (2)排污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 (3)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监测方案中的内容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
• 应急报告
– 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
– 短期内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
– 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 信息公开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执行。
– 非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