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首次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规定:如果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根据行业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原则上其间接排放限值不宽于GB8978规定的相应间接排放限值,但对于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等污水,可执行协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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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行业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9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7 年第83号)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94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为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污染源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水体中的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等限值以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监控方式与监测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3.2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水污染物的各类行业企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简称固定源。
3.3
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for industries
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适用于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5
环境水体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海域水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体。
3.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7
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现有排放源existing stationary sources
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固定源。
3.10
新建排放源new stationary sources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源建设项目。
3.11
水污染物water pollutants
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3.1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 discharge limit values of water pollutant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为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而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13
综合毒性whole effluent toxicity
根据水生生物或微生物毒性测试评估表征的水的毒性,即通过淡水、海水和混合区的标准化微生物、植物、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的测试评估得出的水的急性或慢性毒性。
3.14
排水量effluent volume
排污单位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污水类别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通常包括生产工艺污水、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等。
3.1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6
排放口discharge outlet
排污单位将污水排出厂界以外的排水口。
4.1 合法与支撑原则
标准应规范法律允许的排放情形,标准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应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是行业环境准入/退出、污染减排、环境风险防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基本手段,支撑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相衔接。
4.2 绿色与引领原则
标准应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的目标和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引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4.3 风险防控性原则
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识别和筛选行业特征污染物,基于各类特征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环境质量标准、监测方法和监测水平等,对于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确排放限值,不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确环境管理要求。
4.4 客观公正性原则
标准制订应客观真实反映排放源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在充分吸纳国家有关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行业企业、相关协会、公众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参考发达国家同类标准控制水平的基础上提出排放控制要求,做到客观、公正。
4.5 体系协调性原则
标准应与其他行业型或综合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衔接,避免交叉重叠,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应与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适用、配套,满足环境监督管理对标准的要求,做到标准体系严密、协调。
4.6 合理可行性原则
标准制订应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因素,明确达标技术路线,并进行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成本分析,确保标准技术可达、经济可行。
5.1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应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各阶段工作。
5.2 标准制修订的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包括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调研与实测、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标准技术内容确定及标准相关材料编写等,技术路线见图1。
6.1 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
6.1.1 分析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环境管理要求,明确国家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需求。
6.1.2 结合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结果,对已完成实施评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入分析评估结论,提出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对尚未开展实施评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明确标准制修订的重点。
6.2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6.2.1 收集最新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等政策文件,分析行业发展方 向、对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等。
6.2.2 调查行业生产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全国相关排放源数量、区域分布、规模、生产工艺类型、生产装置数量、近年来的产品产量、产值及占全国总产值的比例、世界主要生产国家的情况,以及清洁生产工艺应用情况、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行业发展历史等,分析行业生产特点、未来主流生产工艺及发展趋势。
6.2.3 调查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控制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原辅材料类型与化学成分、生产工艺过程、污染物种类、产污节点与产污水平,以及各类排放控制技术与排放水平、投资成本与运维成本及其占比情况、环境管理措施等。分析未来排放控制技术发展趋势。
6.2.4 收集排放监测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在线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包括污染物的瞬时、小时和日平均排放浓度、排水量,以及企业设计产能、实际产能、生产负荷等。分析各类生产工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达标比例、排放特征。
6.2.5 收集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资料,主要包括:我国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美国、欧盟、日本、德国、世界银行等主要国家、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排放控制法规、标准、指南。分析我国现行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合理性,以及排放控制要求在国际上的水平。
6.3 现场调研
6.3.1 根据现有生产工艺类型、原料种类、产品、规模、污染防治技术、排放控制水平及在全国的分布情况等因素,划分排放源类型,筛选出具有全国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对已掌握的拟调研企业生产和排放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调研内容。
6.3.2 对选定的代表性企业开展深入的现场调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原料及成分、工艺过程及清洁生产水平、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排放控制设施建设成本、运维成本、年产值及利润等。还应与企业技术人员交流现行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生产工艺改进及排放控制技术提升潜力等。
6.4 现场实测
6.4.1 在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阶段,收集到的监测数据应能够覆盖行业 80%以上产能的代表性设施类型,污染物项目完整,能够反映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特征,具备排放限值制定的必要数据。否则,应选择代表性排放源进行实测。
6.4.2 实测前,应根据排放源的生产和排放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测方案。实测方案应至少包括生产工况、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污染物项目、采样规范、样品分析及数据处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保障措施等内容。
6.4.3 实测污染物项目应在分析生产原辅材料成分、生产过程产生的中间体、生产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的污染物等基础上确定,重点包括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及致生殖毒性物质、其他无机或有机水污染物、微生物学指标等。
6.4.4 实测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保证实测数据翔实可信,确保各关键环节数据的完整性。如有必要,可开展初步测试,对初步结果开展分析评估并优化实测方案。
6.5 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
6.5.1 根据获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资料,列出防治技术清单及每种技术的原理,参照 HJ 2300 中的要求,对收集到的水污染防治技术进行分类。
6.5.2 通过分析每类污染防治技术相关的资料收集数据、现场调研数据、在线数据、现场实测数据,确定每类污染防治技术的去除效率、排放水平、排放控制设施的建设成本、单位污染物去除量的运行成本等环境经济技术关键指标与参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技术水平分级。
6.6 适用范围的确定
6.6.1 原则上,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设置应能覆盖行业内法律允许的各类排放源。
6.6.2 应按照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与其他相关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凡无适用的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源,适用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6.3 适用范围应明确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在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必要时应明确标准的不适用情况。
6.7 术语和定义的确定
6.7.1 应按照在标准文本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给出理解该标准所必需的术语和定义。
6.7.2 术语和定义应有准确的来源。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国际标准中的定义。若无可参考的术语和定义,应在充分的文献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