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水保方案是啥?
水土保持方案是针对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一种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02
什么项目需要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从《水保法》我们看到需要做水保方案的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得做:
1、地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2、项目是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03
谁来做?
如果生产建设单位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话可以自行编制。
如果生产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能力,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关于编制费用:2005年6月17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印发《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2014年3月4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印发《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废止<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的函》(水保监督函〔2014〕2号),废止了保监〔2005〕22号文。可以根据市场价格、项目规模等因素,几万至几十万不等。一般报告表便宜些,报告书贵些。
04
报告书与报告表的区别?
报告书复杂一点,报告表相对简单。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05
怎么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属于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该通知明确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进行的行政审批事项。
报告书由审批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报告表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最终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就算大功告成,然后在项目建设中按照“三同时”制度落实水保设施就行啦。
06
监测季报怎么报送?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报。其中,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监测季报向项目涉及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
对存在未按时报送监测季报、监测季报不符合规定、作出不实三色评价结论以及监测工作未按有关规定开展等情形的,要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建设单位、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纳入全国及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信用平台。
07
怎么验收?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08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部门和标准是?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2014年5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2017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降低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印发了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合肥市收费标准:根据《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合价商〔2017〕30号)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或建设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由每平方米1.2元降为每平方米1元计征。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注:1.学校公益性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建设的教育教学设施。2.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3.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