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立案审查、法治审核和集体决议等程序后,9月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对山东智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也成为了聊城市生态环境领域自今年6月1日以来第20家因轻微违法行为而免于处罚的企业。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落实<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精神,对涉生态环境领域的8种企业违法情形可以免予处罚: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自今年6月1日以来,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共办理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实施不予处罚案件26件,免除企业罚款金额304.25万元。“这项政策的实施可以说是给了企业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打心眼里支持,下一步我们一定会按照规定要求坚决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不让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为这项政策点赞,为我们的执法机关点赞,为我们聊城市的营商环境点赞!”山东智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