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环境检测

终于征求意见了,海洋环评导则必须更新的十大理由

发布时间:2023-01-07 02:01:10 点击量:1428


图片


文/汤贤乱


半年前,本号发出了一个疑问《海洋工程环评导则什么时候能更新一下?》,本以为只落个孤寂,无人问津,没承想却在2022年的末尾,得到了官方的“响应”。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新版海洋环评导则的征求意见稿,这可算得上环评领域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此举说明生态环境部经过艰难探索,终于把海洋环境保护的权责握牢扛实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海陆统筹”,终于有了具象。当然,部办公厅发布征求意见稿并非是在回应笔者个人关切,清合的行业影响力还不值一哂,但这件事的确是2018年部委改制后,早就提上了日程的。在上述发出疑问的文章中,笔者提到过部评估中心接受委托,于2019年6月开始启动海洋环评导则的修订工作,如今过了三年半,终于拿出了征求意见稿,虽然离正式发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起码有了实质的进展,希望正式版能早日发布。2014版的海洋工程环评导则,不但内容陈旧,与生态文明的内核脱节,而且不是生态环境部主导打造的环评导则体系中的一员,放在今日的导则体系中十分生硬,格格不入。其不但对用海的建设单位不友好,连环评从业者、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及审批部门都纷纷觉得膈应,或许只有海洋监测机构盼望它长命百岁。历史滚滚向前,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顺之则隆,逆之则衰。2014版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重获生命力,必须进行与时俱进的革新。屈指数之,其有十大不得不修订的理由,如下(部分参考了新版海洋环评导则的编制说明,详情点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

一、现行海洋环评导则游离在生态环境部的环评导则体系之外,从导则名称、标准编号、起草单位、内容组成各方面看,均不融于今日之环评导则话语体系。面对这样一个另类,环评管理部门一定要把它收编、同化、驯服,否则如鲠在喉,谁叫咱生态环境部门接手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权责呢,义不容辞且势在必行。二、现行海洋环评导则脱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管束,其根据评价等级来确定评价文件的分类,且总体偏严,有过度评价之嫌,评价等级按工程类型及规模来确定,未考虑同类工程采用不同设计方案、施工工艺、运营管理等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也可能会造成规模大但影响小的海洋工程过度评价。三、报告书不同子要素、不同评价等级对应的评价范围不清晰,而报告表则未给出评价范围,且评价内容过多,不符合简化管理要求,也不适用当今实行的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导则里面要求的清洁生产、公众参与等内容也过时了,与其它要素导则、专题导则有悖。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监测内容过多,动不动要春秋两季数据,调查工作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太高,给企业造成的成本巨大,实际工作中只见环评报告书中各类海洋现状调查的数据表格堆叠,几无实用价值(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一样)。关于现状,完全可以学大气导则,要引用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中的数据来说明问题。再者,海洋如此神秘而广博,你一两季调查就能搞清人家的现状?有点异想天开。五、《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未区分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且该标准久未修订,已不能满足当前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现行海洋环评导则给出的“表8水质调查参数”中,各工程类型的水质参数选取不合理,比如对围填海、港口码头等工程,要求调查重金属、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因子,这在实际评价时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必要性也存疑。
六、海洋生态影响预测内容之繁杂,让人望而生畏,其分海洋水文动力、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水质、沉积物、生态等要素单独预测,不但重复累赘,而且使影响评价内容与预测分析内容糅杂不清,极易造成环评技术人员的思维混乱。七、海洋生态影响预测评价内容要求过高,内容宽泛(如重大生态问题预测、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计算等),让人望洋兴叹。导则中的很多评价内容目前尚无成熟的预测与评价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技术人员只能装瞎子,或者仅能凭个人的专业能力自由发挥,这样出来的评价结果可比性和可信度均较差,评审专家和管理部门评估起来也无能为力,只好睁只眼闭只眼,没啥实质作用。八、现行海洋环评导则分海洋水文动力、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水质、沉积物、生态等要素进行单独评价,结论彼此缺乏关联,不利于环评总结论的明确。而且,导则未给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判断标准,在实际评价时,无论海洋生态影响范围和程度如何,都很难以下不可接受的结论,似乎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永远是可接受的。好像也对,海纳百川,莫能污之。九、现行海洋环评导则关于环境风险分析的要求分散,且缺乏环境风险评价的具体要求,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的评价等级和范围、源强确定、预测方法又不完全匹配海洋工程环境风险评价需求,海洋工程施工期及运营期船舶溢油风险均较大,需有针对性地进行评价,提出有海洋特色的风险评价要求。十、现行海洋环评导则功能定位不清,技术问题操作性差,管得太多,超出技术规范的能力范畴。导则条款规定不只限于技术,还包括了管理方面的内容,比如规定特大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低放射性废液排放入海等管理要求,这与当前“放管服”要求、生态保护考核目标、排污许可管理等管理需求均不相符,亟需明晰。基于上述十大理由,你说,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是不是到了非修订不可的地步了啊。如果你也同意,请转发本文,共同期待新版导则能早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