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环境检测

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未每月开展比对监测引发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7-09 04:07:23 点击量:2873



HJ355-2019实施将近两年,在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实际运行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在线监测设备未做到定期进行实际水样比对测试,同时也存在一些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运维时,由于排污单位对在线监测方面的技术规范要求不了解,而第三方运维单位处于价格等方面因素考虑,在签订运维合同时对服务的内容和周期进行调整,排污单位以为第三方运维单位是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运维,而实际运维中运维内容和周期不完全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发生在线监测方面的运行事故时,排污单位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的合同也证实了排污单位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污单位遭受处罚。以下通过一起案例的分析,便于相关单位对在线监测运维工作的思考,以下案例及相关思考仅供参考

案例详情

2022年2月15日,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运营的**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2021年7月、9月、11月,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未对**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pH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该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2:2022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运营的**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2021年7月、9月、11月,未对**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pH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3:2022年2月15日,某生态环境局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项目经理张**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负责运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的事实。证明了该公司2021年7月、9月、11月,未对**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pH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4:2022年3月1日,某生态环境局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运营的**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项目水质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单位)运维人员蒋**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了运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2021年每季度对**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pH自动监测设备开展一次比对监测的事实;证明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2021年7月、9月、11月,未对**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pH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5:****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提供的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线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服务合同》(合同编号:3YY21*****1)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合同约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线第三方运维单位)2021年每季度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运营的**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项目废水总排口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开展一次比对监测的事实

证据6:****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提供的《**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运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项目的事实。

处理情况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某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22〕**号)告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经研究决定,某生态环境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规范要求

HJ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8.2.2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8.2.2.1 针对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表 1 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结果不满足表 1 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8.2.2.2如第二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仍不符合表 1 规定时,仪器应进入维护状态,同时此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至上次仪器自动校准或自动标样核查期间(按 8.2.1 规定所进行的仪器自动校准)所有的数据按照 HJ 356 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思考

1.废水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技术规范中要求至少每月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谁来做,有没有资质方面的要求技术规范中尚未明确;一些排污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比对测试,其中数据可以作为当月实际水样比对的数据使用,但是其他两个月实际水样比对测试缺失,存在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事故风险,排污单位应引起高度关注。

2.排污单位与第三方运维单位从对在线监测专业性方面比较,排污单位对在线监测设备及技术规范要求相对处于劣势地位,而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第三方运维单位与排污单位相比相对处于劣势的地位,由于排污单位和第三方运维单位双方在市场和专业方面地位的差异,排污单位在签订合同是对价格要求较多,第三方运维单位受价格的制约,签订合同时对运维的内容和周期进行调整,且不告知排污单位运维内容和相关周期是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也不告知运维相关内容应该由排污单位负责,形成运维事故时,排污单位追究运维单位责任,运维单位以合同内容为依据,排污单位无法追究其责任。在线监测运维活动中排污单位应该思考价格和服务的对等性,一味的追求低价不可能有高质量的服务,同时应该加强对运维合同的评审及运维服务质量的评价,降低运行风险,提高在线监测运行数据质量。第三方运维单位也应该摒弃低价竞争的理念,以诚信、技术和服务赢得用户,在合同签订、实际运行中发现的在线监测方面问题实事求是的告知排污单位和环境管理部门,定期向排污单位提出在线监测运行中的问题、风险隐患以及建议,提升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工作,降低排污单位运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