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
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
外运。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境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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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设施台账不完善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
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该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
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是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
具体可参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
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环保局提醒:这些问废气常见违法行为
废气的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
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环保部即将发布
“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奉环君喜欢“以案释法”,以便更好的吸收“枯燥”的法
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接下来就让我一起听听奉环君在最近几年执法过程中所收集的常见
“废气”违法行为吧。
”
1.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哦!!!
如:机加工行业的切割、焊接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废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