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现对山东医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净化防护工程项目(迁移)(一期)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日期:2024年3月15日-2024年4月8日(20个工作日)
二、征求意见期间,本企业接受反映2023年8月11日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和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来电。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256616777
联系地址:山东阳谷经济开发区东部工业集中区(建设路以西银河路以南双创产业园8#厂房)
邮政编码:252300
四、公开内容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建设单位 |
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单位 |
验收监测 (现场检查) 验收意见全本 |
净化防护工程项目(迁移)(一期)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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