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现对阳谷鑫兴管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PE-碳素管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日期:2018年11月7日-2019年3月10日(20个工作日)
二、征求意见期间,本企业接受反映2018年11月7日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和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来电。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8963561199
联系地址:阳谷县闫楼镇周庄村东北角、老齐南路以南约500米处
邮政编码:252300
四、公开内容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建设单位 |
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单位 |
验收监测 (现场检查) 验收意见全本 |
年产300吨PE-碳素管项目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阳谷鑫兴管业有限公司 |
山东聊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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